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30日,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山东某公司处从事仓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无奈,2012年7月,原告离开公司,现该被告还拖欠原告2012年7月份3天的工资。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起讼,望判如所请。
2012年10月8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某公司不认可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张某某与被告青岛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方申请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某区支行调取了汇入张某某的汇款单位是被告山东某公司。
2012年10月17日,某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我方提供:1、张某某在被告山东某公司工作的工作证,上面有该公司的盖章。2、被告山东某公司给原告张某某办理的暂住证,上面有“某公司”的名字。3、原告张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打印的山东某公司给张某某发放的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工资明细清单1份。4、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某区支行调取的汇入张某某的汇款单位名称是山东某公司。面对大量的证据,被告山东某公司不得不妥协,承认与原告张某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在张某某找到我所进行咨询时,我们就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预测到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并制订了详细、稳妥的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正如律师所料,被告山东某公司无理蛮缠、咄咄逼人,不认可与原告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张某某与被告青岛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方按照预先制订的方案,取得了有力证据,被告方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妥协,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案的胜诉再次证明:起诉前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制订正确的诉讼策略是保证诉讼取得预期结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