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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归一方所有
来源:韩维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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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归一方所有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于2010329日登记结婚。2010517日,被告母亲冯某某出资购买青岛市城阳区某某路A房,2011218日登记于被告及其母亲名下。



20114月,原告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补偿城阳区某某路A房的购房款60000元。被告辩称,A房属于被告母亲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出资,原告主张分割理由毫无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因此青岛市城阳区某某路A房应属于被告个人及其母亲的财产。2011922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一方面有的妇女群众反应强烈,认为此条规定主要是保护富二代,侵害了妇女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社会上又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考虑到父母购房时的意愿和感受,最高院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同时,此项规定还能还原婚姻的本质,帮助消除傍大款、不劳而获的现象。



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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