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8日,孟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房合同,约定:孟某购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市城阳区楼房,房屋价款为87万元。孟某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2012年11月9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孟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还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在建工程抵押给某银行。请求判令:1、房地产公司和银行协助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2、房地产公司协助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1、房地产公司和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2、在上述判决第1项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办妥后30日内,房地产公司协助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法条链接:
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